裁判文书详情

松原市宁**民委员会与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宁*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立即赔偿原告松原市宁**民委员会各项经济损失60235元;二、被告孙**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2元,由被告孙**承担1388.71元,剩余383.29元由原告松原市宁**民委员会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60235元,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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