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崔*与被执行人吉林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崔*与被执行人吉林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宁民再字第33号民事判决,内容为被告吉林永**有限公司赔偿申请再审人任金*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此款于201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受理案件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任金*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永**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再字第3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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