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6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7.5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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