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大**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据已生效的(2010)通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赵**申请执行大**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37161.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管理局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u0026lt;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u0026gt;》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通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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