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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