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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与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供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讷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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