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于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朱**申请执行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于2015年9月11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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