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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萝北县电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萝北县人民法院(2014)萝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及其委托代理人佟**,被上诉人萝北县电业局委托代理人于春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萝北县人民法院(2014)萝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萝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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