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5)恒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郎**、被上诉人刘**、金**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2015)恒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上诉人任**已交纳),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