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滕付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滕付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黄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黄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权利人张**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由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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