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滕付兴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黄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黄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权利人张**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由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