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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