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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