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刘*为返还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9月1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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