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徐**、徐**、姜**、史**与左**、吴*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左**、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徐**、徐**、姜**、史**亦同意中止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4)黄**字第40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