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徐**等与左**、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徐**、徐**、姜**、史**与左**、吴*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左**、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徐**、徐**、姜**、史**亦同意中止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4)黄**字第40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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