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刘**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P3518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冀BcP57挂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刘**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P3518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冀BcP57挂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被申请人刘**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毁损、隐匿、变卖、抵押,否则由被申请人刘**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