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赵**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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