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柯汉诗与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柯**依据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