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申请执行乔**工作受伤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怀劳人仲案字(2015)第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子与本人名不符,且本人未收到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怀劳人仲案字(2015)第10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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