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孙**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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