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马**与刘**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保定**民法院作出的(2005)保刑初字第20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李**、马**向保定**民法院申请执行,保定**民法院于2007年1月22日指定我院执行,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人的财产而中止执行,现本院于2015年9月6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经本院多次调解,被执行人刘**自愿履行了赔偿申请执行人李**、马**5594.5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刘**自愿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保定**民法院作出的(2005)保刑初字第20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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