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李**与郭**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活困难。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安*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次申请执行标的额16108元,未执行标的额1610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韩**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常道栓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邢铁水与王**、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马**与刘**执行裁定书
高**与杨焕庄、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朱**与怀仁县**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李**与乔**侵权责任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柯汉诗与张**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