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李**与郭**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活困难。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安*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次申请执行标的额16108元,未执行标的额1610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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