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杨焕庄、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杨**,男,1967年4月13日生,顺平县安阳乡西白司城村人。

被申请执行人张**,男,1970年12月16日生,顺平县安阳乡西白司城村人。

高**申请执行杨焕庄、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05)顺民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于200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05)顺民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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