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韩**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