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韩**与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魏长春与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陈**等五人与顺平**委会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邢铁水与王**、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保定市第二工人文化宫保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常道栓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李**与乔**侵权责任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李**、马**与刘**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