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长春与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饶全中,女,1976年4月5日生,河北省林城县南程村村民。

魏长春申请执行饶*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08)顺民初字第05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长春于200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魏长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08)顺民初字第052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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