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邢**与被执行人王**、牛**、邢**、邢双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0)定经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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