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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5)鹰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称,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并非因买卖合同导致的侵权赔偿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将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房屋拆迁而提起的诉讼,属于不动产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属不动产纠纷,上诉人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15)鹰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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