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李*中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胡*与李*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该案被执行人李*中正在监狱服刑,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通过司法救助形式获救助款人民币50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经济损失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申请撤回对李*中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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