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中友与被执行人于长河、滦平县**民委员会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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