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人关凤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丰宁**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做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关凤*在工商银行存款10000.00元(含本金6832.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3日领回并表示不再主张其他权益。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丰宁**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做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