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人关凤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毛**与被执行人关凤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丰宁**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做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关凤*在工商银行存款10000.00元(含本金6832.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3日领回并表示不再主张其他权益。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丰宁**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做出的(2009)丰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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