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燕国红,于长江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37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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