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平**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处于服刑期限内,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平执字第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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