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平**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处于服刑期限内,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平执字第2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王**与赵**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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