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戴**与被执行人程*、杨博文机动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宽城**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宽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