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男,住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怀应路227号。
申请人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怀仁县**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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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徐**、郑**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赵**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胡*与李*中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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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汉诗与张**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