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怀仁县**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男,住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怀应路227号。

申请人依据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怀仁县**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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