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孙**、商冬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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