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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路军、路文与被告张**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路军、路文诉被告张**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朱**、路军、路文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所有的肉牛30头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路军、路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对被告张**所有的肉牛30头予以查封,查封期该30头肉牛由被告张**负责管理、饲养,不得转移、隐匿、抵押,如果变卖,必须保留价款,否则由被告张**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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