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韩**、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韩**、鲍**为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20日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13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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