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韩**、鲍**为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20日以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13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徐**、徐**等与左**、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毕**与河间市**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刘*一审民事裁定书
霸州市**有限公司与聂**、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蔡**执行裁定书
中太建设**限公司与陈**、江苏汇**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与李**、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倪某某、倪中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袁**、申**等与国网河北**电公司、中国人民财**家庄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