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执行蔡**雇员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1)文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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