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执行蔡**雇员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1)文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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