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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的法定代理人任**、上诉人史*的法定代理人远兰香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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