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大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正在承德上板城监狱服刑,且经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大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