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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与河北**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路**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世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路世栋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上诉人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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