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依据(2015)冀*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冀州市**任公司与张**、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终结(2015)冀*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