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2014)衡桃刑初字第4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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