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荀左民申请执行房晓明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衡桃执字第28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车主付焕枝名下冀T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需要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登记车主付焕枝名下冀T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