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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