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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