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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斌诉长治市**限公司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长治市**限公司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以双方调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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