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长治市**限公司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以双方调解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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