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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