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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宋**等与山西**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宋**、宋**、宋**与被上诉人山西**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宋**、宋**、宋**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上诉人申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宋**、宋**、宋**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3177元减半收取1588.5元,由上诉人李**、宋**、宋**、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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