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某某、倪**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毕**与河间市**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太建设**限公司与陈**、江苏汇**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霸州市**有限公司与聂**、李*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韩**、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申**等与国网河北**电公司、中国人民财**家庄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蔡**执行裁定书
关**与李**、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苑**与何**、何宝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