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有申请执行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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