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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学江与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冷学江因与被申请人刘**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民法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冷学江申请再审称:一、我在一审时虽自述刘**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与我的牛车相撞,造成刘**受伤,但我并未承认刘**受伤系我的牛所致,二审法院认定刘**的手受伤系我的牛造成显系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刘**不能证明其受伤系牛造成,故不能形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关系,(2014)大民一终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申请撤销(2014)大民一终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提交意见称:(2014)大民一终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冷学江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冷学江已自认其牛车与刘**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刘**左手食指受伤,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关系并无不当,冷学江作为牛的饲养人应当对刘**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刘**系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其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相应减轻冷学江的赔偿责任。本院二审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判令冷学江对刘**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令刘**自己承担60%的责任并无不当。(2014)大民一终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冷学江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冷学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冷学江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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