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刘**、刘**与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刘**、刘**、刘**与被执行人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庄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本院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于2015年7月2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90647.03元及利息、执行费1710元(未交)。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首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大郑镇姜窑村小姜*的四间瓦房(房照号:庄村房执字第0111985号,地号:2225,面积:93平方米),因查封期限将近,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对上述财产进行了续查封。2015年10月3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于11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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